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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縣離婚律師凌燦偉轉載離婚案件子女撫養權及撫養費問題

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大竹縣離婚律師凌燦偉轉載離婚案件子女撫養權及撫養費問題

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應堅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怎樣處理哺乳期內子女的直接撫養問題?

從有利於嬰兒健康成長出發,在離婚時,對於哺乳期內的子女,應以隨哺乳的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如何確定,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據此,可以理解為哺乳期為2年。

哺乳期內的子女,或者説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如果出現一些特殊情況,也可由父親直接撫養。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1、哺乳的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可能將病傳染給孩子,不利於其健康成長,母親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可能影響甚至喪失直接撫養能力,此時由父方直接撫養更有利於嬰兒健康成長。如果母親只是患有一般性疾病,經過治療,不久就會痊癒,則不影響由其直接撫養。但是,如果父親也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則應根據雙方病情的輕重選擇相對較輕、更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一方直接撫養。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儘管屬於遺棄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既然不盡撫養義務,要強迫她直接撫養,其對孩子也不可能出於真心盡力照顧,因而會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如果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可以允許。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在現實生活中,母方可能因為工作、學習方面的原因,如在野外工作、出國留學,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出走下落不明等,而無法或者難以妥善照顧小孩,致使子女無法隨母方生活,從維護子女的利益出發,應當由父方直接撫養。

4、雙方協商由父方直接撫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