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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消費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

一、強制消費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

強制消費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

強制消費不適用懲罰性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

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關於欺詐行為,人們看法不一。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這裏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筆者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二、強制消費的法律後果

強制消費情節較輕的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可按規定判處10日以下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可按規定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

強制消費要比欺詐性消費的性質更加嚴重一些,近些年來比較常見的強制消費就是遊客在旅遊的過程當中,導遊強行要求旅客購買東西。應該説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説明商家的做法還不是特別的嚴重,反觀強制性消費,是威逼利誘讓當事人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