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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中,唯一的住房能否執行

唯一一套住房是指中國公民在境內合法擁有用於自身居住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況。對於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進行處置,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

強制執行中,唯一的住房能否執行

  網友諮詢:

  強制執行中,唯一的住房能否執行?

  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這是為了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存權。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存在以下三種情形,即使房產系“唯一住房”,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居住房屋,也應作為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予以強制執行: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例如,被執行人有子女可以提供其他住房。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這種情況下,“唯一住房”是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刻意為之,該房屋仍應強制執行。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住房”並不是排除執行的“擋箭牌”,被執行人應承擔責任還是要承擔。

  律師補充:

   為均衡保障債權人的債權與被執行人的居住權,執行“唯一住房”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若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宜對其“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二)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對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三)對於確實無處居住的被執行人,在對其“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前,宜事先解決好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臨時住房,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臨時性住房或先行墊付租房費用。

  (四)執行“唯一住房”時,應當綜合考量處置該房產時可能產生的評估、公告、執行、生活保障等費用,若除去上述各項費用後並無餘值或餘值不大,則原則上不宜對該“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