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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掛靠,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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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掛靠 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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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掛靠司機死亡勞動關係的確認



    勞動合同法特別強調“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譬處理車輛掛靠司機死亡勞動關係的確認要考慮到這個基本法律背景。


    1、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關係有明確的法律含義,用人單位除了管理勞動者外還有辭退他的權利,而運輸公司與司機之間不存在這種勞動關係。


    掛靠司機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最主要的也不是交給運輸公司,很大一部分還是由利益人取得,運輸公司只是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給司機發工資的另有其人,故司機與運輸公司之間不符合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特徵。


    2、司機與運輸公司之間,相安無事時一般不會認為其存在勞動關係,出了事故反而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從法律上講是説不通的。


    從價值取向、社會影響、社會效果看,如果認定司機與運輸公司之間形成了勞動關係,通過認定工傷予以保護,而實際上運輸公司並沒有為掛靠司機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用,只是每年收取固定的管理費。掛靠司機在沒有繳納有關保險費用的情況下享受工傷待遇,從更廣闊的視角來看,對廣大的勞動者而言可能會構成另一種不公平。


    3、掛靠一詞並不是法律用語,掛靠者與被掛靠單位之間本質就是花錢買名分的關係。


    掛靠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無論是從立法精神來説還是社會效果上看,掛靠現象擾亂了正常的運營秩序,應當通過民事、行政、刑事多種渠道予以遏制,多管齊下制止掛靠行為的發生,這是屬於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而認定掛靠司機與運輸公司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則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則去衡量。也就是説,遏制掛靠行為是行政管理的重點,認定勞動關係需要用勞動合同法來界定。


    勞動關係的建立需要勞動者付出勞動,用人單位依據勞動者的勞動成果發放勞動報酬,而車輛掛靠司機的工資並非是由掛靠運輸公司發放的,故而掛靠的運輸公司與車輛掛靠司機死亡勞動關係並未在實質上建立,因工傷而死亡的掛靠司機不能獲得掛靠運輸公司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