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一、掛靠怎麼認定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掛靠營運各方關係分析
機動車掛靠營運是我國普遍存在的經營方式,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定義,一般指個人或者合夥出資購買機動車,經具有運輸經營資質的運輸企業同意將車輛登記在該企業名下,以該企業的名義從事運輸經營的行為。其中,出資人稱為掛靠人,運輸企業稱為被掛靠人。
在通常情況下,掛靠人作為營運車輛擁有者並不直接從事運輸經營活動,而是另外僱請駕駛員,或者將車輛通過租賃、承包等方式,並通過運輸企業為實際駕駛員辦理從業資格證進行運輸經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是以運輸企業的名義從事運輸經營活動,實際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上載明的單位是該企業,但實質上他是掛靠人的僱員或者只是與掛靠人存在租賃、承包等關係。
“掛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根本沒有對應的法律地位,非但如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法人從事運輸經營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取得運輸經營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運輸企業與掛靠人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允許掛靠人以自己名義經營道路運輸業務,實質上是轉讓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無效。但是由於實踐中個人買車後掛靠到具有道路運輸資格的運輸企業的現象比較普遍,司法實踐中對於掛靠營運也並非按照無效的民事行為來處理。
綜上所述,關於掛靠如何認定勞動關係這個問題的回答就是要符合認定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並不具有經濟人身等方面的從屬性,而且。如果掛靠人給他人造成了實際性傷害,掛靠人與被掛靠人都會被列為共同被告,共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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