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執業資質是否形成勞動關係
目前,職業資格證書的考取越來越受到廣大年輕羣眾的喜愛,考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不僅可以提升自己的職業技能,還可以增加自我收入。同時有不少網友通過掛靠執業資質去獲取相應報酬,這樣既有增加收入,同時可以做其他的事,可見一舉兩得。但是,近年來相關的法律法規又是怎麼規定的?下面小編通過實例給大家帶來關於掛靠執業資質是否形成勞動關係的知識。
一、什麼是掛靠行為?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户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二、掛靠合法嗎?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三、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有效嗎?
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於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四、如何認定掛靠行為?是否構成勞動合同?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於掛靠:
(1)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築施工合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繫,沒有勞動關係,沒有財務管理關係的;
(2)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3)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户),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
(4)被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係,均是以“委託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係的;
(5)施工合同約定由被掛靠人負責採購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並非由被掛靠人進行採購、租賃,或者被掛靠人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證據證明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情形。
從上面看來,掛靠執業資質是否形成勞動關係的問題廣大網友們心中應該有自己的答案。通過取得執業資格證,企業與持有資格證的人具有簽訂合同,是具有勞動關係的。因此,兩者已是僱傭關係。期間不一定需要勞動付出才有相應的工資,因為相關證書具有掛證工資。相信廣大網友能夠合理合法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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