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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挪用公款的起訴書

法律3.32W
員工挪用公款的起訴書
挪用公款的定義

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1、挪用公款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佔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聯繫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能,因此對所有權權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所有權被侵犯並不意味着所有權轉移。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所有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因此,從這一法律意義上講,任何財產犯罪實際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挪用公款罪與貪污一樣都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不同之處只是在於所有權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時,正因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而這是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但是,由於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公共財產所有權,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體包括:


(一)、國有財產的所有權;


(二)、勞動羣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的所有權;


(四)、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的所有權;


(五)、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資金的所有權;


(六)、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客户資金的所有權,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資金款項,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資金款項。


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兑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該企業、公司的財物,屬於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業的資金,也應屬於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根據本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一般應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折價按挪用公款罪處罰。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廣義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項、國有款項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國有單位(金融機構)和客户資金的統稱。既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也具有擬定的公共財產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項,就是為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


國有款項,是指為國家所有的資金款項;特定款物,是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它既可以為國家所有,也可以為勞動羣眾集體組織所有,還可以為社會公益組織所有;


非國有單位資金,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非國有單位所有的資金;客户資金,是指金融機構客户所有的資金。因此,廣義的公款不僅包括公共資金款項和國有資金款項,而且還包括特定財物和非國有單位、客户資金。所謂狹義的公款,專指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包括國有的資金款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資金款項或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專項基金。該類公款只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


2、挪用公款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3、挪用公款三個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行為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以上就是挪用公款懺悔書的內容是怎麼樣的詳細內容,我們知道公款的挪用是一個違法的行為,涉及的數額如果非常大的,可能還要受到牢獄之災。所有的事情都是相對來説的,挪用公款的數額如果非常的巨大的那麼懲罰當然嚴重,但是,法律是公平的,數額少的,情節不嚴重的,自然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