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掛靠與掛靠公司勞動關係是否存在
掛靠營運各方關係分析
機動車掛靠營運是我國普遍存在的經營方式,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定義,一般指個人或者合夥出資購買機動車,經具有運輸經營資質的運輸企業同意將車輛登記在該企業名下,以該企業的名義從事運輸經營的行為。其中,出資人稱為掛靠人,運輸企業稱為被掛靠人。
在通常情況下,掛靠人作為營運車輛擁有者並不直接從事運輸經營活動,而是另外僱請駕駛員,或者將車輛通過租賃、承包等方式,並通過運輸企業為實際駕駛員辦理從業資格證進行運輸經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是以運輸企業的名義從事運輸經營活動,實際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上載明的單位是該企業,但實質上他是掛靠人的僱員或者只是與掛靠人存在租賃、承包等關係。
“掛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根本沒有對應的法律地位,非但如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法人從事運輸經營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取得運輸經營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運輸企業與掛靠人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允許掛靠人以自己名義經營道路運輸業務,實質上是轉讓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無效。但是由於實踐中個人買車後掛靠到具有道路運輸資格的運輸企業的現象比較普遍,司法實踐中對於掛靠營運也並非按照無效的民事行為來處理。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司法實踐中,雖然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但掛靠人將營運車輛租賃或者承包給實際駕駛員的情形下,對外出租或者承包收取租金或承包費只是所有權收益的一種體現,並非是對機動車營運享有的利益,承租人或者承包人自主控制、支配機動車,並自主享有營運收益。所以,相對掛靠人僱傭駕駛員營運來説,掛靠人出租或者承包營運車輛的,實際駕駛員無論是相對於掛靠人還是被掛靠人,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從屬性都更弱,以至於影響到“勞動關係”的形成。雙方並沒有人身與組織的從屬性,所以雙方不構成勞動關係。
在現實生活中掛靠的現象較為多見,但是在法律規定中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並不具有經濟、人身與組織上的從屬性,並未構成勞動關係。關於掛靠的性質,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如果掛靠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將會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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