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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車輛出現事故被掛靠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掛靠車輛出現事故被掛靠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

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情形在現實中確實比較普遍。其主要特徵是,掛靠人為了滿足車輛運輸經營管理上的需要,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機動車掛靠於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的企業,由該企業為掛靠車主代辦各種法律手續,並以該企業的名義對外進行運輸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20)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