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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刑事律師轉載女子被侮辱後,又自願發生6次性關係,判決構成罪名

在現實生活當中出現一些案情是非常正常的,因為這個社會萬象都會產生,究竟是好的還是壞的,我們也無從得知,那麼我們來看一下關於一次網絡聊天的案件,劉某跟被害人是在網絡上面認識的,但是兩個人聊了幾個月的時間,後來就發展成了情侶的關係,之後兩個人就相約見面了,見面之後,劉某直接拉着這個被害女生來到賓館,強行跟她發生性關係。發生完之後,這位女士原本想報警的,但是這個劉某告訴對方可以繼續交往,我們兩個人當男女朋友吧,並且向對方表白了,就這樣這個女孩就同意了兩個人之後的交往。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轉載女子被侮辱後,又自願發生6次性關係,判決構成罪名

他們在一塊三個月左右的時間,一共發生了6次,一直到後來女生的父母發現這個女孩懷孕了,父母及時地報警,要求這個公安機關追究該男性的刑事責任。

而這個女性也説了,第1次確實是遭遇了強姦,可是這個男生特別會花言巧語,無奈之下選擇同意跟他交往啊,後來幾次就沒有強迫了,這兩個人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那麼公安機關將劉某抓獲了之後,審問了關於這個案件的事實,他也都承認了,是後來的時候兩個人成了男女朋友,那麼發生關係不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嗎?怎麼還能夠算得上是強姦呢。這也表明這位女青年已經同意了,而男青年的強姦罪還能成立嗎。

首先我們分析一下,這位劉某認為他跟這個女孩是自由戀愛,從來都沒有強迫過對方,只不過因為措施沒有做好,所以這位女生懷孕了,他們的關係暴露了之後,無奈之下這位女同志才被迫承認自己是強姦的,實際上他們就是戀人是正常的性關係,跟犯罪沒有關係。而辯護人也認為他現在的證據是不充分的,並沒有認定這位男青年使用了暴力或脅迫的手段強行跟女同志發生關係,所以強姦罪的罪名也非常不清晰,證據也不足。從後面自願發生性關係去看這兩個人之間就是戀愛關係,但是不排除從始至終都是自願的,所以構不成犯罪,應該宣告這個男性無罪。

而女同志認為第1次被強姦的時候,確實是遭遇到了暴力侵犯,因為沒有抵抗能力,後來想要遮蓋這件事情就跟這個男人順理成章的發生了幾次性關係,

但這並不能否認,它確實第1次是暴力的,這種暴力的關係就應該被認定為是強姦了這位女=女同志。而法院則認為,雖然後續的幾次都是自願的,但是第1次確實是強迫性發生性關係的,因為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因此法院將這個男人判了4年的時間,雖然這個男青年一直都不服氣,但是他沒有證據證明兩個人是自願發生關係的,所以説判決也是有效的。但後期因為沒有完整的證據證明了男青年使用暴力,所以本案證據不足,宣告男青年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