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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懷疑,怎麼懷疑才合理?

我國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適用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包含三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合理懷疑:怎麼懷疑才合理?

司法實踐中,對於“綜合全案證據,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認為是在每一個證據的基礎上,經過審查,已經沒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據的懷疑,達到確信的程度,要求在案證據表現出一致性。也有的認為在沒有窮盡補證手段、充分論證説理,就作出存在合理懷疑判斷。事實上,這些都沒有體現合理懷疑的合理性要求。

比如,某市派出所接到舉報,稱有人從某地帶回一批毒品,準備於當天中午通過舉報人將毒品賣出。經警方布控,在約定地點現場抓獲劉某,從其車上副駕駛座位下查獲“冰毒”1000克,並現場扣押手機兩部及銀行卡等物品。審判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在案發一年後才向關鍵證人周某取證,其證言中對於劉某向誰販賣、販賣多少毒品等陳述前後不一,證據存在瑕疵。毒品所在位置是周某下車前所坐的副駕駛位,現有證據無法排除劉某提出的毒品歸周某所有、自己是一名做燕窩生意微商的辯解,存在合理懷疑。檢察機關則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實劉某的犯罪行為,懷疑能夠得到解釋或説明,一審判決確有錯誤。

合理懷疑是綜合全案證據之後的懷疑

司法人員首先要確認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在此基礎上,需要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案件事實達到內心確信的程度,不應該站在單一、個別證據的基礎上。

比如,對於毒品是否歸周某所有的懷疑,除了被告人辯解之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周某確實曾經坐過副駕駛位置。雖然周某的證言前後存在矛盾,和微信記錄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從單一、部分證據的角度看,這種懷疑似乎合理,但是綜合全案證據,則不合理。偵破經過、現場勘查筆錄、照片、鑑定意見、物證等證據,足以證實劉某實施了販賣毒品的客觀行為;手機通話時間、地點、次數、主被叫聯繫人、漫遊區域等,印證劉某案發前購買毒品和案發當天交易毒品的行蹤軌跡;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劉某與多人之間有大量毒品交易的行話、黑話內容,反映劉某對毒品有高度認知和販賣故意,具有主觀故意;其熟悉毒品交易慣例,有較強的反偵查意識。實際上,在案證據能夠排除毒品歸周某所有的辯解。

合理懷疑是窮盡補證空間之後的懷疑

對於存在合理懷疑的案件,首先要做的是通過補充偵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收集完善證據,對於存在收集證據餘地、空間的案件,要先盡力收集完善,不能未補證就作出裁判。在劉某案中,實際上還存在補證的空間,比如,另一部手機的通信信息未恢復,舉報人證言前後出現反覆原因未查明、舉報人資金流水情況沒掌握等。有關證據進一步補證都可以從正面或者反面證明毒品是否為周某所有。

事實上,在進一步辦案中,就是通過補充完善證據,查實了其毒品上家從未經營燕窩生意,拆穿了劉某購買燕窩的狡辯;通過下家證言,證實了劉某購買毒品回來即與其聯繫販賣,反映劉某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通過核查周某翻證原因,發現了證人的家人遭到威脅,故不敢説出真話;通過技術手段,恢復了周某的語音聊天記錄、短信內容等,還原了當時舉報的情形。

合理懷疑是充分論證事實之後的懷疑

合理懷疑的“懷疑”是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的一種心理狀態,本質上屬於一種主觀判斷。由於司法人員的經驗、閲歷、知識結構等不同,不同司法人員對於同一事實也會有不同的認識。面臨懷疑,居於這種先天的主觀性,司法人員自身有一個不斷深化認識的過程,也有一個通過檢察人員不斷説服、充分論證事實後,讓司法人員逐步否定自身懷疑的過程。

事實上,在劉某案中,正是通過進一步説服,深化了司法人員的認識,達到了更好的辦案效果。如,通過交通監控視頻截圖、破案經過、證人周某證言等證據,先肯定偵查機關運用舉報線索偵破案件人贓並獲的客觀事實。再通過手機通話清單、聲紋鑑定書、電子物證檢查工作記錄,還原劉某提取毒資、駕車前往、聯繫住宿、接洽購買毒品、駕車返程、通報返程信息、聯繫支付剩餘毒資、販賣毒品的全過程,證明涉案毒品來源明確,並用於販賣。從證據規則適用分歧進行鍼對性説理,運用客觀性證據搭建框架,還原了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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