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土地使用者與共有土地使用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區別是什麼
1、土地共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有關共有土地使用權概念表述,可參考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 “ 宗地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的,可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共有土地土地使用權面積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間分攤”。共有土地使用權,需通過整宗用地面積的分攤來確保每個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2、土地共用: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第八條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這就為共有土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提供了依據。
3、共用是指兩方或多方共同使用,只有使用權。共有是指兩方或多方共同擁有,是有聽有權的。
二、土地共有共用變現形式
土地共有使用權的形式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主要是平面交叉共用和立體重疊共用,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具體類型:
1、院落或場地共用;
2、多層或高層建築基底共用;
3、道路、河渠、管線(主要是指地表上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不包括空中和地下)交叉共用;
4、不同用途共用。土地共有使用權擁有者對共同使用的土地都依法擁有使用的權利,都是該宗地的使用者。但是,各個使用者之間在行使土地使用權時,必須以不損害其他共用人的使用權為前提。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為按份共有。土地共有人佔據的平面和空間位置、距離地表的遠近、最初使用土地的先後、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屬於影響面積分攤份額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影響因素是佔用地表和空間的面積,通常用建築面積來表示(非建築物按實際佔地面積表示)。在共有土地範圍內,每個共用人擁有的建築面積佔該宗地總建築面積的份額,也就是應分攤的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份額。
三、農村土地使用權繼承嗎
首先,土地使用權是無法繼承的。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繼承的,根據《民法典》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綜合上述對於土地使用權的討論,可以知道對於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使用者和擁有者的區別,共用土地的人只能使用這份土地得到個人的利益,而共有者卻要考慮這份土地的所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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