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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税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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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税的區別

土地對我們而言是生存之本,發展之基。雖然我們的生活離不開土地,但我們都知道,土地是國家的財產,我們日常生活住宅,耕種所擁有的只是國家賦予我們的土地的使用權。使用土地,我們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時,許多人就容易混淆土地使用費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今天,本站就來給您講一講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税的概念,以及兩者的區別。

一、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者除外),國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是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交納的費用,它是調節使用土地資源的手段之一,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土地使用費與土地使用税不同,土地使用税是國家對使用土地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

有關土地使用費的具體標準,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應根據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徵地拆遷安置費用和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原則上沿海地區高於內地,大中城市高於中小城市,城市中心、繁華地段高於其他地段和郊區,在原有工業區設廠高於新開闢的工業區,利用原有企業改造高於新建工廠等。土地使用費的計算包括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費、人員安置費用以及公共設施費用。系計劃經濟下引進外資的過渡性嘗試手段,現因為土地出讓制度的實行,土地使用費制度已基本廢止適用。

二、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是以開徵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規定税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限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三、土地使用税與土地使用費有何區別?

根據規定,我國對內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執行不同的税收條例。內資企業使用的土地,適用於國務院1988年9月27日以第17號令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的房地產,適用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1年8月8日頒佈的《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例》,隨着形勢的發展,財政部(80)財税字第82號文對徵免房地產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自有房產,仍按《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房產税”。

“合資企業使用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由各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徵收土地使用費,不再徵收房地產税。”國家税務總局國税函[1997]162號文明確:“根據現行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商投資企業應徵收土地使用費,不徵土地使用税。”

我們無論以什麼方式使用土地,都需要向國家繳納一定的費用。需要注意的是,我們説的土地使用費一般是針對外商使用土地的情況而言的,而土地使用税則是針對國內相關土地使用者而言的概念。明確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可以有效的避免我們走彎路,節省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