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和宅基地使用證的區別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證和宅基地使用證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適用情況不一樣,現在國家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就是農村屬於村集體的那些土地,那麼在集體土地上建房,辦理的就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如果在國有土地上建房,辦理的就是國有土地證。宅基地是不能買賣和轉讓,而國有土地就可以轉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證使用證只是證明你的房屋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國有土地使用證,那麼這塊地上的房屋可以進行買賣、贈與、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體土地(或宅基地),那麼這塊地上的房屋就不能抵押,買賣、贈與也需要得到村鎮相關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
農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權限的,在我國主要是限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享受農村宅基地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它是為了滿足農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需要經過申請。通過申請之後才可以作為宅基地使用。
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複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複印件(第二代雙面複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説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複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有關土地使用證的處理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宅基地的使用情況,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但如果對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需要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確認後才可以辦理土地使用證,具體情況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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