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土地使用權和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是什麼?
承租土地使用權和租賃土地使用兩者有着明顯的區別,承租土地使用權是指承租人向土地所有者租借土地使用權並支付給其一定的租金。而土地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把自身的使用權租給第三方使用。承租土地需要從土地所有者處獲得,而租賃土地使用權只需要支付給土地使用者相關的費用。那麼,承租土地使用權和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一、承租土地使用權與租賃土地使用權兩者的概念
承租土地使用權是指承租人在一定時期內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租借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使用並交付租金的行為。我國土地租賃有兩種方式:一是土地所有者即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土地使用者,這種方式習慣上稱之為國有土地租賃或土地年租制;二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出租給另一土地使用者,這種方式習慣上稱之為土地使用權出租。而租賃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按照一定租金租讓給其他使用者的一種方式。
二、承租土地使用權與租賃土地使用權主要區別
在承租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由此可見,承租土地使用權和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區別主要在於兩者的主體與對象的不同,承租土地必須經過土地所有者的同意與授權,而租賃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對其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前者為一級市場,後者為二級市場交易。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範圍也更大。更多法律問題歡迎留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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