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和土地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和土地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1、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在不轉移土地佔有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有權依法處分該土地使用權並優先受償處分所得的價款。
2、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只不過劃撥土地使用權須經國土部門批准,現在該批准手續與抵押登記手續合二為一。
3、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及準備工作
1、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抵押權人認可並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後,發放確認文件,並批准抵押;
(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放確認文件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許可證》上應根據不同的用地性質規定該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額。同時在《抵押許可證》上註明“本證僅作為可以抵押之證明,在貸款,抵押協議簽訂後,應到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行為無效”這一限制性條款。
因為土地和土地使用權在本質上的區別,導致二者在相應的抵押上,也存在着差異。當我們需要進行土地使用權抵押時,要先明確土地使用權抵押定義,再做好相應準備工作,帶着詳盡材料前往土地局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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