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納税的主體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税納税的主體是什麼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主體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指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中關於納税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二、關於土地使用税的相關問題解釋
1、關於納税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2、關於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如何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税。
3、關於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
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4、關於大中小城市的解釋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5、關於人民團體的解釋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6、關於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解釋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7、關於免税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税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8、關於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在我國不管是公民組織還是個人,都可以依法使用土地,但是不能擁有土地,因為土地的所有權利是歸國家所有,但國家會將土地通過劃撥或者出讓的方式來給到個人或者是組織。相映的或組織,需要繳納一定的税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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