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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的條件是什麼?

一、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的條件是什麼?

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的條件是什麼?

條件:

經過房屋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一致鑑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產,經市縣政府批准可以免徵房產税,對於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力量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可以暫免房產税;

對於房產税的減免主要還是針對企業或者個人在房產使用上對於社會所做的貢獻為主要依據,既做到有法可依,也做到公正平等。對於能夠享受到房產税減免的個人和企業,做出了自己的義務

也相應的減少了税收的負擔,在每個年度終結,需要申請減免的企業要提出書面的申請,提交經營狀況以及相關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予以減免。綜合來説,企業和個人可享受的房產税減免可以依照相應的規定進行免徵或者減徵,充分保證納税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國家對納税人的保護。

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均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這些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税範圍;

市政街道、廣場、綠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為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和鼓勵整治土地,改造廢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納城鎮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體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為體現國家產業傾斜政策,支持重點產業的發展,國家對核能、電力、煤炭等能源開發用地,民航、港口、鐵路等交通設施用地和水利設施用地特點,劃分了徵免税界限,給予了政策性減免照顧。除上述免税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因難,需要定期減免税的,由省級財政税務機關審批,或審核後上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批准。

二、免徵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包括哪些?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用於公益或者是社會公用的土地就不存在土地使用税款的徵收,因為此時使用權人是全體社會公民,公民作為國家的主人,是有權使用的,但是如果是公民與政府進行土地使用出讓的交易的,就需要繳納一定的出讓費用,並進行土地使用税等的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