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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是什麼?

我國的經濟建設在不斷的進步,城市以及城鎮的發展也在快速的進行,一般在城鎮的建設也在不斷的增多,我國的土地使用過程中需要繳納一定的税務,在相關法規中有詳細的説明和規定來保障税務的正常繳納,那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是什麼?

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 (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資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指定其他有關部門提供。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6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

(三)小城市3元至18元;

(四)縣城 (不含本款第五項規定的縣城)1.5元至12元;

(五)建制鎮、工礦區及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各縣和其他地區的民族自治縣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待遇縣(區)的縣城0.6元至8元。

第五條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製訂相應的税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相應級次最低税額的30%。

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需要提高但未超過該條第四項規定上限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地方税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

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兩次繳納 (當年5月1次、11月1次)。具體繳納期限分別為當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提供納税人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税收入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及計算方法

編輯

城鎮土地使用税

是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使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徵收對象的税種。納税人是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税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徵收的年税。

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土地使用税的單位税額

土地使用税採用分級幅度固定税額。

按照税法規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税税額幅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對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應納税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税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和納税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我國隨着城鄉的不斷建設在生活中會出現徵地的情況下,土地使用税的繳納就是在保障我國的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因為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只要合理的利用才能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