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逼遷怎麼收集證據?
一、拆遷方逼遷怎麼收集證據?
在房前屋後安裝監控攝像頭是實踐中較為常用的有效手段。在報警後若公安機關人員遲遲不到現場,被徵收人也要自行做好拍照、錄像等取證工作,將違法行為所導致的損害事實記錄清楚。
徵地拆遷過程中7種常見的逼遷手段:
第一:斷水斷電、挖坑堵路等製造生活不便。
第二:威脅、跟蹤、恐嚇等擾亂生活安寧。
第三:砸玻璃、破壞門窗等增加恐懼心理。
第四:不分場合、不分時間用高音喇叭製造噪音擾亂正常生活。
第五:以其親屬相威脅等株連式逼遷,家裏有公職人員的,不籤協議就辭退。
第六:趁被拆遷人家裏沒人,或者還在夜間熟睡,就把被拆遷人從夢中拖出房間,然後趁機實施拆遷。
第七:不間斷的疲勞戰術,僱傭社會閒散人員以談判為名長時間待在被徵收拆遷人家裏或將被拆遷人“請到”賓館或招待所多人輪流與其協商拆遷協議。
二、拆遷補償分類
拆遷補償大多按照土地性質和房屋的使用用途兩種情況來分類。
1、土地性質分類
拆遷補償根據土地性質可以分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以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分別是由《拆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城鄉間兩種不同的地權,適用兩種不同的徵收補償制度。2011年新頒佈的《徵收條例》適用於城市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拆遷仍然依據《土地管理法》,這導致了同樣是房屋徵收與補償,城鎮與農村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造成了立法和執法上的不公平。為了解決城鄉實行不同的徵收補償制度的問題,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將參照《徵收條例》中確立的基本原則,國有集體土地有望實現同價同權。
2、使用用途分類
拆遷補償根據房屋用途可以分為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房屋用途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決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規劃設計的用途,它決定了房屋用途的內容。“住宅”是專供居住的房屋,“商業服務用房”是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二者是兩種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區別,其在設計規劃上和建築結構上還有價值產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遷補償也有所不同,遂分開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拆遷方一般就是專門作拆遷工作的部門人員,但拆遷也是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如果遇到被拆遷方不同意是可以進行協商,而不是逼遷,不然這種行為就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因此,作為被拆遷者就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來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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