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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方暴力逼遷到底違不違法,違了哪些法

一、拆遷方暴力逼遷到底違不違法?違了哪些法?

拆遷方暴力逼遷到底違不違法?違了哪些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31條明確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暴力逼遷違法時,會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刑法》。

二、面對暴力逼遷怎麼維權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被徵收人,可以向負責徵收拆遷工作的上級人民政府提起查處申請,對“野蠻逼遷“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其次,鑑於根據立法精神,市、縣人民政府對徵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具有履行查處申請的職責,如被徵收人提起的查處申請沒有獲得相應處理,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徵收人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説,被徵收人有複議或者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