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拆遷進程中,何為聽證?
一、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拆遷進程中,何為聽證?
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徵收拆遷的過程中聽證是指在作出徵收決定之前,行政機關依據被徵收人的要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徵收行為進行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第三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准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准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准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 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祕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二、農村集體土地徵用程序
1、辦理用地申請
用地單位需要徵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徵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出的用地申請後,應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徵地審查
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徵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説明書,並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徵地審核與批覆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説明書和有關方案後,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徵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7、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公告。
8、補償安置的實施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徵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徵地的過程中如果被徵地者對這個徵地的決定有什麼不服的話,那麼就可以選擇適用於聽證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在進行申請的時候就要按照條款來進行決定,並且提交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得到執法人員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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