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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方不履行拆遷協議,怎麼辦?

一、拆遷方不履行拆遷協議,怎麼辦?

拆遷方不履行拆遷協議,怎麼辦?

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但徵收補償協議與我們平日見到的合同有所不同,拆遷方與老百姓達成的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關係。因為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主體,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合同,因此當徵收補償協議產生糾紛時不能採用民事協議的方式來尋求救濟,應當提起的是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的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有規定,徵收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違法拆遷的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第五百四十八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

第五百三十八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七百二十三條規定: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例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拆遷方不履行協議的這種狀況可能體現在沒有按照約定如實的撥付拆遷補償款,或者也沒有對被拆遷户進行妥善的安置。諸如此類的情形,協議的履行是相互的,在對方不遵守拆遷協議的情況下,作為被拆遷户來講也沒有必要多麼積極的去配合政府部門的拆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