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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如何收集相關證據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行政機關在行政複議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雖然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不可否認,被拆遷人如果能夠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會有助於維權的快速展開。

被拆遷人如何收集相關證據

被拆遷可以收集哪些相關證據?

首先,主體資格證據。主體資格信息是能否以自身名義參與法律程序獲得法律保護所必備的身份及與身份有利害關係的其他證據。如:身份證、房產證、土地證,租賃房屋的要有租賃合同、營業執照、納税證明、交租金的收據等等,在土地徵收的案件中還涉及一些《承包合同》等。有的是繼承房產沒有過户,那麼要提供户口本,關於繼承的相關信息是必不可少的。這些主體資格信息相對來講比較容易蒐集,幾乎每家把這些東西都保存的很好。有的人會問,我這些東西不全怎麼辦?沒關係,有多少提供多少,律師接手後會告訴你還需要哪些資料。

其次,拆遷程序證據。程序證據由拆遷活動開始至結束的一系列證據組成,是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存在的證據。主要有《拆遷公告》、《搬遷獎勵通知》、《拆遷許可證》、《行政裁決書》、安置補償細則或者辦法,一些地方還有各種通知,這些東西儘量保存好,實在沒有的要向周圍的鄰居複印一份。同時在聽證、協調等程序性上要注意對方所寫內容,自己的主要內容是否已經記錄上。

再次,蒐集實體性證據。比如得知拆遷信息的時候,要把自己的房屋拍照,房屋的原貌,房屋內的東西,必要的時候可以錄像。有的房屋在沒有經過任何程序直接進入強拆,如果能把強拆過程錄音錄像最好,同時要知道迅速向110報警,出警不出警是公安機關的事,報不報警可是你自己的事情,同時也別忘了保存證據。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被拆遷人在發現上述證據中有關於時效問題的時候,一定要第一時間諮詢專業拆遷律師,以免失去勝訴權,導致程序上的維權被動。

標籤:證據 拆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