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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補償沒有談攏,拆遷方可以強制拆房嗎?

一、拆遷安置補償沒有談攏,拆遷方可以強制拆房嗎?

拆遷安置補償沒有談攏,拆遷方可以強制拆房嗎?

在無法達成補償和安置協議的情況下,由徵地批准機關來進行裁決,對裁決的內容被徵地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先拆遷後補償的行為是違法的。如果遇到此類問題,被徵地人需要及時尋求法律幫助,甚至可以報警來維護自身權益,另外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給予拆遷補償並安置,另外可以要求其賠償因強拆行為造成的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強行拆遷房屋是否合法?

首先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進行強行拆遷,能夠進行強行拆遷的主體是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拆,其他的機關無權強拆房屋。但政府部門往往通過委託的方式將這一執法權交給城市行政執法局或城管局這些部門。

如果被拆遷房屋是違法建築,則房屋主管部門就有權進行拆遷(一般是城管部門)。不搬遷,城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強拆。

如果是合法建築,且拆遷程序合法,拆遷户逾期不搬遷且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則拆遷負責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拆除。這其中有幾個前提,一是拆遷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和實體合法,程序合法主要是六七個公告,實體合法包括拆遷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