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房屋徵收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如何認定被拆房面積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記載為準。徵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徵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徵用土地公告後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房屋徵收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如何認定被拆房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