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拆遷方沒有公佈拆遷補償方案合法嗎?
一、當地拆遷方沒有公佈拆遷補償方案合法嗎?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拆遷的時候,如果房屋徵收部門沒有公佈拆遷方案,是屬於違法的行為,被拆遷人可以申請公開。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房屋拆遷承租人到底有沒有補償?
我們平時説的房東即是出租方,出租方是否有賠償的責任,可結合出租方和承租方簽訂的合同進行確定。如果合同約定如遇拆遷致使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各不承擔責任,那麼出租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向承租方返還相應的租金。
如果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出租方及承租方均未預見政府會拆遷,當政府拆遷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出租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對於拆遷的補助費和安置費的問題,拆遷人對房屋進行拆遷的,應該支付出租方和承租方搬遷補助費。如果在過渡期限內,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就不用支付臨死安置補助費。如果拆遷人提供了週轉房,就不用支付臨時安置費。此外,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但如果承租的房屋屬於營業房,如果當地拆遷政策針對營業房屋有相關的補償,承租方有權享受相應的補償,比如可以要求拆遷方給與補償,並有權要求出租方返還相應的租金。根據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如果出租方在向承租方出租房屋時,隱瞞了房屋即將拆遷的真相,就承租方遭受的損失,出租方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建議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承租方可以收集證據可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爭議問題。
綜合上面所説的,拆遷我國是有專門規定的,在出來政策之後就一定要及時的告知被拆遷者,如果故意隱瞞或者不説那麼就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為,所以,當被拆遷者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時候就一定要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樣才不會讓自己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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