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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方不履行拆遷安置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不履行房屋拆遷安置合同此時可以請求政府實行強制拆遷,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如果與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未確定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仲裁,拆遷人無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希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可以與拆遷人可再次就申請仲裁事宜達成協議,之後依法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被拆遷方不履行拆遷安置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在房屋拆遷補償的安置協議簽定之後,被拆遷人或者是房子的承租人在協議中約定好的搬遷期限內拒絕進行搬遷,產生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拆遷人可以依照法律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的申請。當然除此之外也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

拆遷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是提起訴訟,由於拆遷相對的是行政機關,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拆遷糾紛可申請行政訴訟的範圍包括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法律規定:

《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也就是説當事人申訴期間不影響強拆。

綜上所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並簽字生效後,如果被拆遷人反悔造成不履行拆遷安置合同,拆遷方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也可以按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