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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糾紛中債權方需要提供的證據

欠款糾紛中債權方的證據提供的重要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那麼欠款糾紛中債權方要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欠款糾紛中債權方需要提供的證據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買賣關係存在的證據《購銷合同》、《供貨協議》;訂(定)貨單;

證明口頭協議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

(3)證明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據

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運單;

證明尚欠貨款的憑證: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其它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書、客户投訴、退貨及索償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