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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債務糾紛雙方要提供什麼證據

一、處理債務糾紛雙方要提供什麼證據

處理債務糾紛雙方要提供什麼證據

1、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2、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雙方在舉證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債權人應提供借貸合同、借貸憑證、借貸雙方交付錢款的有關憑證。

2、借貸案件,原告應提供書面借據(借款數額、交付地點、時間、借款用途、歸還日期、利息約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

3、借貸關係是否合法,債權人應提供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4、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應先提供有關部門關於下落不明的證明,並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

5、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的,應提供雙方關於支付利息的約定證明;原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當提供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6、借貸關係有擔保人的,原告應提供有關擔保的證據,以及擔保人姓名、住址。

處理債務糾紛雙方所處的位置不同,那麼實際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也就不一樣。由於負有舉證的義務,因此就需要實際收集相應的證據,但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也不能有違法的行為,這樣只能導致證據不被採納。

標籤:債務糾紛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