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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賬函能否單獨作為債權憑證使用?

一、對賬函能否單獨作為債權憑證使用?

對賬函能否單獨作為債權憑證使用?

1、對賬函不一定能單獨作為債權憑證使用,是否可以單獨使用,取決於對賬函是否經過了相對方有效確認或者部分確認,只有是被確認過的對賬函,才可以作為欠條類型的債權憑證單獨使用。

2、對賬函至少具有如下三個方面的法律效力:

(1)有效地證明了交易關係的存在;

(2)有效地證明了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一份經過相對方有效確認或者部分確認的對賬函相當於欠條;

(3)可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民法典》(201.01.01生效)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一份表述恰當的對賬函還可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二、什麼是對賬函

1、對賬函,又稱詢證函,一般是指審計機構(包括內部審計機構或外部審計機構)直接發給被審計單位的債務人,要求核實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正確的一種審計文書。其發函的目的主要是通過確認被審計單位債務人及其債務的存在從而達到核實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記錄真實性、正確性的目的。

2、從對賬函的內容上看,一般情況下是由兩部分內容構成的:

(1)一是對賬聯,由發出對賬函的一方根據自己的財務記錄,列明原因並推導得出結算數額,並蓋章、簽名,以示對該數額負責。有些時候,發出對賬函的一方不僅在此部分告訴相對方最終的往來金額,而且還具體描述業務發生的過程,包括貨物的發出時間、數量,提供勞務的時間,已經結算的金額等情況;

(2)二是確認聯,由相對方對對賬聯所確認的包括往來數額在內的信息進行核對,如無異議則蓋章、簽名確認。

審計單位的債務人,可能會收到一份審計機下發的對賬函,若是債務人在收到對賬函之後,對該對賬函之中應收賬款等的記錄存在異議,該債務人可以向審計單位提出修改等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