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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

當然能。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的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統稱之為“電子數據”。電子數據,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但是這種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還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明確微信記錄中的當事人就是案件的當事人。
2確保微信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微信的聊天記錄如果不完整,那麼很可能會讓人斷章取義,也容易讓對方當事人否認其真實性和關聯性,從而導致該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