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賬函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一、對賬函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對賬函能中斷訴訟時效。理由如下:
一是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以上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三種情形:權利人向對方提出要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雖然對帳函在文字內容方面一般不會有催收內容,甚至還會註明“本對帳函僅為複核賬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該行為是否屬於民法通則中的債權人提出要求情形呢?認為該行為可以證明債權人積極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提出了要求,要求債務人確認債務,應視為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了要求,因此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二、法律規定
不是所有的債權人都是法律專業人士,對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方式不能過分苛刻,否則將助長債務人逃避債務的不良風氣。目前,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中誠信缺失,債權人討債已成為普遍的社會問題。如過分要求,不僅會增加企業交易成本,而且會變相助長債務人想方設法逃廢債務,不利於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交易秩序。
企業之間在交易的時候並不是絕對的錢款和貨物會在同時結算清楚的,基本上會出現貨物已經送到卻有錢款還處於欠賬的狀態,但是欠債的企業在訴訟時效快到期之前就給對方發去了對賬函,這也就證明該企業存在還款的意識而自然應當中斷時效。
對賬函在企業交易行為當中是經常可以看到的。對於欠債的企業來説,訴訟時效快到的時候,就需要給對方發去一個對賬函,也就是表明自己在積極地行使自己債權,所以也可以視為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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