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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憑證能否認定是債權債務關係

隨着經濟的發展以及科技的發展,通過銀行匯款等方式進行借貸的行為日漸增多,自然人之間直接轉賬,沒有借條等足以認定借貸關係的證據也是存在的。

存款憑證能否認定是債權債務關係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説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屬實明顯大於另一方面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