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的作用是什麼?
一、貸款擔保的作用是什麼?
貸款擔保的作用是保證債權人能夠實現自己的債權,貸款擔保是擔保機構為放款人(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業和天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證。擔保機構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合同商定的期限還本付息時,負責支付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貸款擔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時生效,借款人或擔保人償還本息後失效。貸款擔保是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業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緩解企業融資難題目,分散銀行放貸、企業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起到保證信用貸款安全、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説得簡樸點就是別人要去借錢,你向債主保證這個別人有能力還,假如這個別人後來還不上了,就由你來還.所以做融資擔保的時候請謹嚴,要確定好對方的公司經營狀況和可預期的發展遠景.
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締約時須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擔保合同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及社會公共利益;
4、履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手續。
二、擔保合同什麼情況下是無效的?
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於貸款擔保這方面是有明文的法律規定的,如果提供貸款金額的話,那麼必須是多方當事人在一起共同的協商,然後簽訂書面的協議的協議書,其中一方不履行義務的話,需要按照貸款擔保合同當中來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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