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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賬單能否作為債權債務的憑證

一般説債權憑證應當是雙方達成了還債協議,當然也有的是單方承諾,凡是沒有爭議的,意思表示明確具體的償債協議及承諾均為債權憑證。實務中,也有不少是通過對賬單的形式體現債權債務關係的,從交易習慣上講,誰手裏拿着對賬單,誰就是債權人。但是,我們也應實事求是地看到,對賬單不是簡單的欠條,有時雙方各執一份;有時是債務人發出對賬邀請。雙方對賬後各執一份或者各執一聯,很難馬上從形式上看出誰是債主,誰是債務人。問題中甲、乙基本類似這種情形,甲持有對賬單,而乙沒有。如果乙認為甲為債務人,乙應提交之前的交易記錄、合同等,用以證明到底誰是供方,誰是需方,誰是債務人。如乙不能舉證證明,則法庭應當認定甲為債權人,對賬單為有效債權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對賬單能否作為債權債務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