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麼
一、電話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麼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以上規定,你雖未經朋友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朋友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如果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麼,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二、手機短信可否作為證據
雖然已有法規證明短信、QQ等紀錄可以作為證據,但是法規同時對於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的認定有着萬重山。例如,應該退而求其次,既不採取直接認證方式來解決,而應採取間接認證方式來進行。法官在案件審理中,可以依據案件事實間的內在聯繫及合理的邏輯關係對案件事實進行推定。也就是説,手機短信由於其易刪改的特性,只能作為間接證據來使用,綜合全案的其他證據來判斷其證據效力,只能佐證與案件有關的個別情節或片斷,而不能用來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另外,短信作為孤立證據時,證明力顯得比較弱。因為此手機號碼發出的短信,並不一定是手機所有者發出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在某個特定無際時段,這個手機號碼為手機所有者掌控。而在這一點上,取證很困難。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借款糾紛並沒有借據,當事人手上只有短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但若上述內容被當事人簡單直接地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時,在無其他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其提供的短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很難被法院作為證據採納。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實施以來,的確有某些案例成功説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以及QQ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是可行的,但是從更多的案例來盾,這些電子數據作為作為證據一般都不被法官認可。因為,首先談話內容的真實性雖然可以通過公證,但目前大部分公證處對此方面已不予公證。其次,如何認定該號碼系此人。最後,如何認定不是盜號,雖然要通過電子數據司法鑑定中心作鑑定,但這樣的鑑定時間是漫長的。如果短信如果是孤證,法庭一般不予採信。短信夠作為證據並非像《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所説的那麼容易,這過程是漫長而且艱辛的。現在更出現了黑客揚言“你出多少錢,我幫你定”的現象。短信取證更為為空中月,水中花。給電子簽名正名,讓電子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大勢所趨,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的必然,這個毋庸諱言。但是,法律制定得再精細如髮,再完美無缺,如果得不到有效執行,也是形如虛設。
總之,最好還能有其他證明,不然如果以手機短信作為孤證的話,很難通過,而且需要等待的時間也相當漫長。
電話錄音能否作為證據,綜上,法律規定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的,但此時必須要保證錄音證據不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也沒有違法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否則的話,該電話證據是不會被法院採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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