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偷拍是否能作為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使用?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由於普通大眾取證確實比較困難,再加上手機、錄音筆等設備的普及,偷偷錄音或者是錄像已經成為一種大眾取證的重要的方式。當然,劇中朱朝陽他們無意之中拍下的張東昇將岳父母推下懸崖的視頻是可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來使用的,那在民事訴訟中偷錄的錄音錄像等證據的效力能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呢?
案例導引
原告李某、被告何某雙方認識多年,雙方有貨物交易往來。在此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僅憑藉信任進行交易。通過電話聯繫後原告把貨物賣給被告,被告再把款項支付給原告。
2016年以來,原告與被告通過電話聯繫達成口頭約定,被告多次向原告收購橄欖等貨物,但雙方均未對付款期限、方式、違約責任等做過書面約定。對於被告向原告所購買的貨物,雙方在交易時未書寫購貨清單以及做過結算,僅憑藉信任完成雙方之間的買賣行為。由於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貨款,原告及其丈夫於2019年6月10日到被告家跟被告要賬。經雙方對賬確認,被告共欠原告貨款人民幣354567元,原告對此進行了錄像、錄音。該款經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而原告李某將被告何某訴到了法院,並且提供了結算單、發票以及錄音等證據。
而對於這份錄音證據的效力。被告認為,原告偷錄的視頻資料過程未經被告同意,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且該視聽資料斷章取義,沒有連貫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院意見
而法院則是認可了這份錄音證據的效力,認為原告提交的光盤即視聽資料來源合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也屬於證據的一種,且該視聽資料能反映出被告向原告購買藥材等貨物,且被告認可差欠原告貨款,雙方形成事實上的買賣關係以及被告差欠原告貨款的事實。
在本案中,雖然原告提供的視聽資料是原告偷錄的,但是符合以下條件:1、錄音證據是真實存在的,原告真實的使用設備錄到了音頻資料;2、錄音材料的來源是合法的,不是通過綁架、脅迫對方陳述出來的,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3、錄音的內容確實與本案有關聯,能夠反映本案的相應事實。4、該份視聽資料可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故在本案中該份錄音證據是合法有效的。
律師意見
綜上,想要錄音錄像等試聽資料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合法使用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錄音錄像來源合法,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談話各方當時沒有受到綁架、脅迫等限制人身自由和權利等情形。雖然是未經對方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但是沒有侵害到對方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而錄音錄像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錄音錄像是真實客觀存在的,不是偽造與剪輯的,具有連貫性,雙方身份明確,內容沒有疑點,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
3、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證據要能夠與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反映案件事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錄音、錄像雖然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如果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麼這個錄音錄像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4、儘量保留錄音錄像的原始載體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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