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能否作為付款的憑證
發票能否作為付款的憑證呢?在我國付款憑證的規定有哪些呢?哪些可以作為付款的憑證呢?或許還有很多人並不是很清楚這方面的知識吧,接下來小編就為您收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發票能否作為付款的憑證
發票作為一種憑證,記載的主要是商(產)品銷售、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性活動的狀況,實踐中存在一方收到對方開具的發票後再另行付款的情況。因此,僅僅只有發票並不能充分證明已付款。
對於證明已付款的舉證責任,一般有:
1、一方當事人認為已履行給付貨款義務並提供發票,對方不承認的,應由不予承認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2、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法院可以確認發票作為付款憑證的證明力。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綜上所述,僅以發票作為已付款證據的,並不一定能夠證明已付款事實,若對方拿出先予發票後付款的證據的,則相應訴求無法得到法院支持。實踐中遇到相關糾紛無法解決的,建議委託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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