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憑證能否認定債權債務關係
在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都需要有相應的證據來支撐各自的説法,那麼存款憑證能作為證據嗎?存款憑證能否認定債權債務關係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案情】
2011年6月29日,A以做生意為由向B借款50000元,A當時承諾於2011年12月底前一次性還清。後B通過銀行轉賬將上述款項匯至A銀行賬户下。現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B多次索要,A至今未還款。為此B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A歸還B借款30000元。A辯稱:確實在2010年3月2日收到了B通過銀行轉賬而來的30000元,但是該筆錢不是A借B的錢,而是B在還錢。後就讓B將該款項轉賬至A名下,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B未完成其舉證責任,存款憑證僅能證明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關係,不能證明系因借貸而產生。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B提供了能夠證明雙方之間資金往來關係的存款憑條,但根據證據優勢原則,結合日常生活邏輯,參考以往法院的生效判決,可以認定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1.從法律規定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屬實明顯大於另一方面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根據該條之規定,本案中A反駁B提交的存款憑證為借款依據的證據僅為A之母的證言、A之母鄰居的證言,故根據證據優勢規則,應對B提交的存款憑證及其證明力予以採信。
2.從日常生活邏輯來看,民事法律行為作為社會行為的一種,必然存在諸多社會屬性,因此是否符合日常生活邏輯也是法院對證據之效力進行認定的參考標準。隨着經濟的發展及網路等通訊手段的發達,通過銀行匯款等方式進行借貸的行為日漸增多,此種情形下一般都無借條等足以認定借貸關係的證據存在,如當事人在能夠提供匯款憑證等具有較強證明力證據的情形下,僅因其未提供借條就對雙方的借貸關係不予認定,不僅與事實真相相違背,而且無疑會對人們現已習慣的通過在銀行匯款進行借款往來的行為造成衝擊。
3.從以往的生效判決來看,在B提供存款憑證證明雙方之間資金往來的情形下,如A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筆款項產生的原因,那麼法院一般都會做出對A不利的判決。從維護法律的權威性、穩定性角度出發,本案中判令A給付B相應款項的意見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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