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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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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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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是怎麼樣的?

1.由於手機的普及,短信已經成為重要的聯繫方式,很多當事人以手機短信作為呈交法院的證據。
基於手機短信的易修改、易編輯的特性,同時,受網絡、環境、技術等多方面的影響致使其容易出錯,因此短信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證據證明力的重要依據,也是其被審查的主要方面。
2.短信證據收集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有證據證明該手機號碼確屬對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盜取、錯發短信的情況。
(2)要證明所用收集收件箱中短信應屬只讀文件,不能修改。否則證據效力將大打折扣甚至喪失。
3.短信時間接證據,因此當事人要儘量多的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其他證據,使之彼此印證。所有證據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嚴密的證據鏈,就比較容易達到證明事實存在的效果。
4.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請求人民法院以勘驗、製作筆錄等方式將短信內容固定下來。為避免手機短信滅失,故在提起訴訟後,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訴前可以進行公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對手機予以公證。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如此,為防止手機短信滅失,在收到手機短信後,提起訴訟前,便可將手機短信進行公證,這份公證所具有的證據效力遠遠大於短信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