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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用房產抵押貸款的流程有哪些

一、銀行用房產抵押貸款的流程有哪些

銀行用房產抵押貸款的流程有哪些

銀行房產抵押貸款流程:

1、先與銀行簽訂應簽訂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

2、抵押人攜帶借款合同、房屋產權證以及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或單身證明等資料與銀行工作人員一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抵押權登記;

3、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4、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二、房產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

1、房地產抵押合同是從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所擔保的主債合同生效。

2、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它發生效力的前提是它不違背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3、房地產抵押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實踐當中僅移交房地產權利證書的,一般不會使房地產抵押合同生效。但是,如果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也即可以認定房地產抵押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

三、《民法典》的抵押權的實現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二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四、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清償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因此從全文敍述可以得知,銀行用房產抵押貸款的流程首先從先與銀行簽訂應簽訂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開始,直到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為結束,一共四個步驟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