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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規避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一、代位權規避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代位權規避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1、代位權的訴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若是債務熱怠於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享有代位權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3、可以提前行使代位權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有哪些?

結合我國民法的權利類型,以下權利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1、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所生之債權、侵權行為產生之債權等;

2、物權: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

3、形成權:如選擇之債的選擇權、買回權、低銷權等;

4、代位權:如果債務人本人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享有代位權,但怠於行使該權利,從而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同樣該代位權也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5、訴訟法上的權利或公法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的權利、代位提起訴訟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和各種登記請求權等。

已經將自己的錢借給他人的公民、單位,若是遇到在約定的債務償還期限屆滿的時候,債務人不能償還應還債務的情形,債權人可以採取相應的辦法判斷債務人是否有到期的債務,若有那麼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