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方式的區別是什麼?
債權擔保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種法律制度,是指對了保證主債權的實現,以第三人的財產或者信用等保證債權人履行債務。保證方式選擇的不同,導致法律後果也不同。那麼,保證方式的區別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保證方式的區別是什麼?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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