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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生效條件如何規定的?

一、不動產抵押生效條件如何規定的?

不動產抵押生效條件如何規定的?

首先,不動產抵押登記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如當事人只訂立不動產抵押協議,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權未設立。

其次,動產抵押登記具有確定抵押權優先的效力。動產抵押的,在設立抵押合同後,抵押權即設立。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權的設立。但對於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在以抵押物的變現受償時具有優先效力。

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簽訂抵押合同時要注意什麼?

1、明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是禁止企業間進行借款的,而對個人之間借款沒有此規定,故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沒有清償債務能力時,就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所有”。此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4、用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比如房產、土地、汽車等作抵押物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財產作抵押物的,可以自願向公證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並且只有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才有對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法定部門。僅僅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以車輛、船舶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以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綜合上面所説的,不動產抵押就需要先雙方協商好,只有在自願的情況之下辦理才能確定生效的條件,同時在辦理了之後還需要依法的登記,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多諮詢一下,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