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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林木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林木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主體適格。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標的確定與可能。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後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兩種抵押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2條之規定,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為5種:

1、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3、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二、林木抵押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zd三十九條的規定,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林木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獲得了林地的使用權以後也允許以林木進行抵押,但一般來説也只有林木的使用權人才有權利把林木給抵押出去,而且,林木土地資源歸國家所有,對於使用人來説能抵押出去的也是林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