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主擔保期限如何確定
一、不動產抵押主擔保期限如何確定?
不動產抵押主擔保期限應該由雙方當事人自己確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的時間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動產抵押權需登記後才生效。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民法典》實施之前有三種規定。一種規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民法典》參照國際通行作法,規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台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民法典》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着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定。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並未規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三、不動產抵押的管轄法院
凡是涉及不動產糾紛的案件,無論糾紛屬於哪種性質,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的作法。其依據在於《民事訴訟法》在確立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時,並不以案件糾紛專屬於某一性質為前提,而且不動產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審查涉案不動產的狀況,從而便於查明案情、對不動產採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於案件審理完畢後的執行。
2、不動產物權之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為因不動產而引發的債權訴訟並不直接以不動產上的物權為訴訟標的,其可能涉及訴訟標的為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很多時候不動產債權糾紛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為便於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後能夠就近、就地、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求得法律上的保護,和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故不動產債權糾紛應遵循“兩便原則”,採取任意管轄主義,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所以,債務債權人和擔保人之間最好是提前協商好擔保期限,否則就只能按照法定擔保期限追究擔保人的責任。不動產抵押登記是最常見的一種借款方式,中間只要是牽扯到擔保人,擔保人切勿因為關係特殊就忽視擔保風險。未約定擔保期限也不影響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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