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抵押擔保

不動產抵押的生效有哪些要件?

不動產抵押,依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抵押具有特殊性,抵押人不用轉移的抵押財產的佔有,也可以達到擔保的目的,當事雙方訂立不動產合同時,如果沒有特殊規定,合同成立即生效,如果沒有辦理物權登記,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不動產抵押應當辦理登記。

不動產抵押的生效有哪些要件?

不動產的價值是比較大的,在雙方當事人成立債權債務的時候,是可以要求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的不動產進行抵押的。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話,債權人可以實現抵押權。那麼,不動產抵押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

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於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佔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通歡迎。

一、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動產抵押合同屬於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因此,即使負有履行抵押登記義務的抵押合同義務人未辦理物權登記也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設立的原因,抵押權設立是合同當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結果,因此僅有抵押合同並不必然導致抵押權的設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如果義務人沒有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並沒有設立,因此,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合同對方不能享有物權的優先受償權。

三、《擔保法》與《物權法》對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的相關規定

《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第42條包括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

綜上所述,不動產抵押,依據擔保法規定,當事雙方辦理財產抵押,應當進行抵押物品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物品登記起即生效,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物品登記手續,抵押權利沒有成立,當事人不能享受抵押優先受償權,抵押合同是抵押權利設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