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債權計劃抵押擔保的條件是什麼?
一、不動產債權計劃抵押擔保的條件是什麼?
不動產抵押設立要件主要包括:
①抵押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抵押人應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對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②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從各國立法來看,並非所有不動產均可設定抵押權,根據我國《民法典》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不動產是不能作抵押的。
A、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動產;
B、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
C、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D、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動產;
E、產權關係不清或有爭議的財產;
F、來自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動產;
G、未取得合法權證的違法建築物。
③價值評估應該公允。抵押物的價值應該經過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評估報告,然後根據評估的價值確定抵押率和擔保價值;
④辦理抵押登記。依照我國法律,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
注意:不動產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權不設立,但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動產抵押權需登記後才生效。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民法典》實施之前有三種規定。一種規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民法典》參照國際通行作法,規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民法典》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着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定。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並未規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在司法實踐中,對不動產債權計劃抵押擔保的情況下,可以先後不動產抵押部門諮詢,並按照規定的情況對相關條件進行認定,必須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抵押,如果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則是不可以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擔保部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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