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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土地性質不能抵押

房屋抵押土地性質不能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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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土地是否也要抵押

建築物抵押的,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在辦理抵押登記時,不僅要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還要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同樣,用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土地上“已有”的建築物一起抵押,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如果只辦理了房屋抵押或者只辦理了建築物使用權抵押,視為建築物使用權和房屋抵押權都辦理了的,